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嫂與妹婿口交不算通姦 妨害家庭告不成

〔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/台中報導〕

嫂子與妹婿口交,不構成通姦罪,兩造的被害人郭姓兄妹聯手提告,單純口交不是通姦,不構成妨害家庭,兩人聯手再提民事賠償,被告只願賠5萬元,法官判決嫂子與妹婿的行為,已違背夫妻忠貞義務,需連帶賠償兩人各40萬元。

兄妹聯手求償 各賠40萬

該案的原告是郭姓兄妹,而被告則是他們的另一半。判決書指出,101年12月初,郭妹妹(與蔡某在今年已離婚)在蔡姓先生的手機中赫然看見老公與嫂子兩人口交的自拍畫面,郭妹妹拿給哥哥看,兩人提供翻拍照片,決定對他們提告。

不過,檢察官偵查時,兩被告坦承在101年5月至11月間在汽車旅館,由嫂子為妹婿蔡某口交2次,但否認有通姦及相姦行為(男女性器官結合),檢察官認為只是單純口交,並沒有證據證明有通姦及相姦行為,不構成妨害家庭之要件,給予不起訴處分確定。

郭姓兄妹不死心,聯手提告請求民事賠償,要求被告兩人要賠償他們兄妹各100萬元,被告到庭認為原告請求太高,他們只願意各賠5萬元。

法官認為,被告行為已違背夫妻忠貞義務,及一般夫妻所能忍受範圍,侵害婚姻生活中夫或妻之身分法益,應該要賠,審酌兩造身分地位、收入,賠償金額應減為各40萬元為適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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