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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的他/她到底見了誰、去了哪?99%準確追蹤器推薦

信任是所有感情的基礎,當雙方的感情出現猜忌時,若沒有妥善確認或者購通解決的話,那麼猜忌的種子將在這段關係中成長醞釀,最終爆發而導致關係的破。雖說溝通是維持關係的不二法門,但過於頻繁的猜疑卻又容易讓對方感到厭煩,在這樣的情況下,不少人會選擇使用追蹤器來掌握對方的行蹤,但你知道嗎?不當使用追蹤器可是會使自己惹來一身官司,如果追蹤目的是為了蒐證的話,更是會直接導致證據無效。追蹤器是什麼?又該如何正確使用?本篇文章帶你一探究竟!

追蹤器是什麼?
打開各大購物網站輸入「追蹤器」,短短一秒內就可以獲得成千上萬的商品選擇,價格更是千元有找的親民定價,由此可見購入追蹤器多麽容易,那麼追蹤器到底是什麼呢?為什麼這麼小的儀器可以監視人們的行蹤呢?

現代社會擁有許多定位科技,而市面上的監視器多以GPS系統進行監控,GPS (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)為全球衛星定位系統,最早由美國著手研發,藉由發射於太空中的人造衛星、建設於地表的主控站、資料處理中心、監測站、以及使用者所使用的追蹤器本體組成,透過多重儀器的偵測計算,使用者可利用追蹤器獲得追蹤目標的所在地、移動速度、甚至海拔高度等資訊,不論天氣維和都可以在世界各地使用。

GPS定位系統最常見的應用不外乎行車導航,利用GPS導航系統,我們可以知道目前離目的地多遠、多久後可以到達目的地,使用於人時,則是可以知道對方目前在哪裡、曾經去過哪裡,因此常做為犯罪蒐證、目標監控的輔助工具。

使用追蹤器合法嗎?
在現代社會,追蹤器是可以輕易取得的物品,在各大購物網站都可以用低廉的價格購入,但卻鮮少有人,在使用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,以至於違法而不自知,使用追蹤器追蹤對方的行蹤是否合法?我們可以從刑法315條規定了解。

刑法315條:
1.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2. 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
從刑法第315條,也就是俗稱的竊聽竊視罪可以看出,任何在「無故」在「非公開場合」監視他人的行為,都是違法的,其中最多人存在誤解的就是對無故的定義,「我是懷疑他外遇才裝追蹤器的!」、「我是怕他在外面交到壞朋友!」、「我是怕他被壞人抓人!」,每個使用追蹤器的人都有自以為正當使用目的,然而這些使用目的多半都是不合法的,關於追蹤器,我們需要有正確的使用觀念:

• 憲法保障每個人的祕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,因此任何人都不能為滿足自身私慾,而在他人身上安裝追蹤器,即使彼此是情侶、夫妻、父母、家人都不可以。
• 當對方不是完全行為能力者、無自主行為能力、有具體明顯的危險時,基於保護目的可以在對方身上安裝追蹤器,例如在外出時未成年幼童身上安裝定位器防止走丟、在有癡呆或無足夠行為能力的長輩身上配戴追蹤器,以防止長輩自行出門走丟、當事人收到惡意威脅宣告,為保護當事人安全而在對方身上安裝追蹤器。
• 使用追蹤器前務必告知被追蹤的當事人使用目的,並徵求對方同意。

我國政府對追蹤器的使用有相關規範,民眾並不能夠在購入之後基於私慾而隨意濫用,隨意使用追蹤器一旦遭到檢舉,將面臨拘役及罰金懲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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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合法使用追蹤器?

追蹤器無疑是蒐集證據的最佳工具,特別是在外遇事件中,由於當事人進行外遇行為的場地通常較為隱秘,因此造成蒐證困難,而追蹤器透過定位可以得到對方頻繁出入汽車旅館、飯店私人房間等紀錄,這些紀錄就足以成為外遇訴訟中的關鍵舉證。

合法使用追蹤器的要領在於「安裝於私人財產」,由於財產所有人有管理財務的權利及義務,因此在私有車輛、包包、手機、筆記型電腦上安裝追蹤器是合法的,而當對方因為持有自己的私人財產,而導致行蹤被追蹤器紀錄,此時就可以合法利用這些追蹤記錄作為訴訟舉證,使用追蹤器進行雖然方便但也十分危險,建議使用前向徵信業者、律師等專業人士諮詢,以免觸法而不自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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