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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算有限也可以主張配偶權,別白白受委屈

如果你認為結婚與否只是一張證書的差別,那就大錯特錯了,結婚是相愛的兩人決定攜手的一生的選擇,在結婚手續完成後雙方及擁有婚姻關係,而「婚姻」是我國法律對已婚夫妻的權益保障,與僅是談情說愛的情侶不同,擁有婚姻關係的夫妻在法律上享有各種配偶權帶來的權益,除此之外也被法律賦予了對家庭忠貞、對配偶忠實的義務,因此當對方在婚內偷吃第三者時,我們能夠藉由外遇官司追究其法律責任,本篇文章帶你了解婚姻的最大保障——配偶權。

什麼是配偶權?

「侵害配偶權」是所有外遇官司中都會提到的字眼,那麼什麼是配偶權呢?配偶權是民法上的一種身份身份權,用來保障已婚男女的婚姻及家庭,在結婚手續完成後,不需額外申請手續,夫妻雙方即刻擁有身為對方配偶的身份權益,也就是俗稱的「名份」。

配偶權保障了雙方身為配偶的權益,保障內容包含夫妻姓氏權(可決定是否冠夫姓/冠妻姓)、社交活動自由權、日常日務代理權、部分法律權益行使權、財產分配制度等,此外更同時被法律賦予了相互扶助、對家庭及配偶的忠實義務。配偶權是法律賦予夫妻的權益,因此當對方在婚姻期間內發生外遇時,當事人可以民法第195條追究配偶對自己的侵權行為。

民法第 195 條(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)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 從民法第195條可以看出,無論對方是故意或是過失,只要做出侵權行為,被害人就可以春巡法律途徑,提出訴訟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。在外遇行為中,外遇配偶不僅違反了對配偶的忠實義務,其在外遇行為中的花費更是與當事人的婚後共同財產,因此外遇行為也對當事人造成了金錢損害,此外更是侵害了當事人的配偶身份,因此當事人可依法追究外遇配偶及第三者法律責任,除了金錢賠償之外更可要求兩人公開道歉,以對當事人的名譽進行修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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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害配偶權該如何蒐證?

外遇訴訟是對付出軌伴侶及第三者的最佳手段,然而「證據」是法庭上的唯一語言,因此千萬不要以為在法庭上哭哭鬧鬧就可以博得法官同情,關鍵且一針見血的證據才是說服法官的最佳工具,針對「侵害配偶權」該如何該蒐證呢?

侵害配偶權的證據認列標準十分寬鬆,過去已遭到廢除的刑法通姦罪僅認定性器交合影像(性行為影片、照片)、體液混合物品(性行為使用的保險套、床單等)為證據,但侵害配偶權只需要舉證配偶與第三者關係親密,出現了踰越正常社交的行為,例如:
• 配偶與第三者接吻、愛撫、擁吻等親密行為。
• 配偶與第三者頻繁出入汽車旅館、飯店私人房間,且停留一定時間。
• 配偶與第三人互傳鹹濕訊息、裸照等挑逗文字影音。

以上皆可被認定為配偶權的侵權行為,當世人只要能提出相關證據,證實配偶存在以上行為,即可以配偶權遭到侵害向外遇伴侶及第三者要求賠償及公開道歉。

外遇蒐證要注意,違法蒐證將惹禍上身!
證據對外遇訴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,但並不代表可以為了蒐證而不擇手段,常見的蒐證地雷區就是使用竊聽器、定位器等監視器材,這些監視器材無疑是蒐證的最佳工具,但不當使用可是會惹上妨害秘密、侵犯隱私、竊聽竊視等罪名,因此使用之前務必向專業徵信團隊、律師諮詢,以免觸法而不自知。

 外遇訴訟是追究伴侶外遇責任的最佳手段,也提醒大家發現伴侶外遇時,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衝動直接攤牌,也別被憤怒沖昏頭,直接去找小三小王上演互毆扇巴掌的戲碼,這些行為除了一時的快感之外沒有任何好處,衝動攤牌只會讓對方提高警覺、消滅證據導致蒐證困難,拳腳相向也只會讓自己惹上一身傷害官司,面對外遇最聰明的方式是保持冷靜、暗地蒐證,以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回公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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