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市一名男教授在民國88年到90年期間,跟女學生偷情產下一子,雙方情感變調對簿公堂,男教授元配也是女學生師母,因為代接到丈夫法院傳票通知,才發現老公外遇,師母不堪精神折磨提告求償,高雄地方法院判女學生賠師母50萬元,全案仍可上訴。
法院指出,女博士生與男教授分手後,仍多次鬧上法院,師母102年在台南家中收到老公被控妨害自由傳票後,才知老公外遇,師母不堪精神折磨,去年決定對女學生提告求償。
法官調查,女學生與男老師,兩人曾在到法國開會旅遊,同居一房,之後女學生稱「法國之旅後,我決定和你除了學術之外不再有任何關係」,但法官調查,教授在此期間陸續支付女學生教育費與買屋訂金等。法官認為,女學生與男教授在89年至100年期間,縱未再有發生性行為,但二人仍有婚外情親密異性友人關係,並非如女學生說僅有學術往來。
判決指出,師生坦承發生性關係,並曾出遊法國期間同居,酌101年訴訟書寄到男教授學校,並非住處,師母不一定知悉通姦情事,102年收到刑事傳票才知此事到103年提告,還未逾2年請求權,因判決師母勝訴,獲賠50萬元。法官認為,男教授、女學生之間情感糾葛不清,對師母婚姻加以破壞干擾,師母情感受打擊,女學生否認對師母造成侵害,法官認為是卸責之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