起訴書指出,張男去年2月傳簡訊給吳女同事陳男,「你是否在吳女離婚前,即與吳女在一起」,同月又傳簡訊給吳女同事「小如」,指稱「吳女與陳男有一腿,吳女才得以進入房屋仲介公司上班」。
去年3月,張男又傳簡訊給楊男,稱「楊先生,婚外情能遮掩嗎?良心對得起太太嗎?搞外遇對得起家裡?」「楊先生,紙能包住火?你有小三的事,紙不能包住火的」、「搞外遇終會付出代價」,打電話給楊男表示:「吳女又在外面養小狼狗」。
至去年5月,張男傳簡訊給吳女的前夫,稱「阿福,你前妻吳女在還沒離婚前,就多次找男人搞外遇,已知就有4次之多,尤其是你們打離婚官司時,就跟楊姓仲介勾搭上,也是壓垮你們婚姻最後一根稻草的人,可憐你被戴多頂綠帽而不知」,經吳女訴請偵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