馬姓男子與吳姓女子交往,替吳女付房屋頭期款並購買家具,但卅多歲的吳女另結交蔡姓男友;馬沒約好就跑到吳女家睡覺,陪同吳女返家的蔡,氣得報警告馬是小偷。女作證沒有財物遭竊,檢方處分馬不起訴。
馬男某日臨時想要找不常見面的女友,因一時聯絡不上,直接前往她的住處;馬用吳女給他的鑰匙,開門進房,躺在臥室床上看電視,看到睡著。
吳女與蔡姓男友返家,看到馬睡在床上,蔡氣得大喊要報警;馬被吵醒後,穿起衣服表示要離開,吳女也安撫蔡不要鬧上警局,蔡堅持報警指控馬闖進他家,還將他放在房內的皮包偷走。
檢方偵訊時,馬帶著律師出庭,態度相當配合,承認有進入吳女家休息,但沒有偷東西,不過願意依蔡的要求給予賠償,請求檢方安排徵信社調解。蔡拒絕和解,堅持提告到底。
檢方傳訊吳女作證,她說曾與馬交往,馬提供她買房子金錢援助,所以她把房屋鑰匙給馬;她表示馬是穿好衣服躺在床上,當晚沒有看到男友的皮夾在房間,馬應該沒有行竊。檢方認為僅屬蔡姓男子單一指控,蔡沒有提出其他徵信社證據,證詞又與另外二人不同,認定馬罪嫌不足。
聯合新聞網作者: 記者袁志豪╱新北報導 | 聯合新聞網 – 2015-01-06 miami發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