吳姓夫妻吵架,吳妻大罵「離婚證書寫一寫」,吳男找來2名聽到他們吵架的員工當證人,當天火速離婚。吳妻事後反悔,提出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,法官以證人未當面向吳妻確認離婚意願,縱使已向戶政機關辦妥手續,離婚仍不具效力,判決兩人仍為夫妻。
吳姓夫妻結婚17年,時有摩擦。2年前耶誕節,兩人在吳男公司因細故大吵,吳妻脫口「離婚」,盛怒離去。吳男不到1小時備妥離婚協議書,請聽到他們吵架的楊姓、董姓公司員工當證人簽名,再約妻子到戶政事務所簽字,當天辦妥離婚手續。
吳妻後來反悔,主張證人只聽到夫妻吵架,未親自見聞她有離婚真意,作證沒有效力。
董姓證人也證稱,在旁邊聽起來,老闆夫妻是吵架,並非討論離婚,後來老闆要他簽字當證人,他就簽,吳妻吵架時說要離婚,是真心還是氣話,「我怎麼知道?」
一審台南地院法官認為,據民法,兩名離婚證人雖未必要在夫妻協議離婚時在場,唯須「親見或親聞」雙方當事人離婚真意,認為董不具證人條件,判離婚無效。
吳男認為,董、楊確實「有聽見」妻子大罵要離婚,不滿上訴。二審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,夫妻吵架難免說氣話,董未當面確認吳妻離婚意願,不能當證人,駁回上訴。